(2017)黑120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振国与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国,张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2157号原告:刘振国,男,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胜利街14委***组。被告:张彪,男,1962年10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8委**组。原告刘振国与被告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振国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振国负担。审判员 赵国武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