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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振国与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国,张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2157号原告:刘振国,男,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胜利街14委***组。被告:张彪,男,1962年10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8委**组。原告刘振国与被告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振国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振国负担。审判员  赵国武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