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闽0125民初1562号程保锦与康金清、汤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保锦,康金清,汤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5民初1562号原告:程保锦,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康金清,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汤惠娟,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程保锦与被告康金清、汤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保锦、被告康金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惠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保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康金清、汤惠娟偿还程保锦借款73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3日起按借款合同利率计付至还清日止);2、康金清、汤惠娟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3日,康金清、汤惠娟以办服装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程保锦借款73000元,承诺在程保锦需要其归还资金时提前15天告知,但程保锦于2017年4月13日要求康金清、汤惠娟归还本金及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4月13日的利息时,至今未明确答复归还时间。康金清辩称,2015年间,本人向程保锦借款60000元,月利率2%。期间,本人有付部分利息,尚有利息13000元未付。2016年10月13日,本人与程保锦经结算,欠其借款60000元、利息13000元,共计73000元。本人向程保锦出具一份73000元,月利率2%的借条。汤惠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康金清与汤惠娟于1997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5年间,康金清以办服装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程保锦借款60000元,月利率2%。2016年10月13日,程保锦与康金清经结算,康金清结欠程保锦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3000元,共计73000元。同日,康金清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因服装厂事项需要资金周转向程保锦借款。今收到程保锦出借款人民币73000元,还款期限以出借人提前15天告知为准。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按月息2%计算,利息每月结算一次。后经程保锦向康金清催讨借款及利息,康金清未偿还借款73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康金清向程保锦借款73000元,双方存在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康金清应当偿还借款及利息。程保锦就康金清、汤惠娟夫妻的家庭生产经营所欠借款要求汤惠娟共同承担债务,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康金清、汤惠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程保锦借款73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10月13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2.5元,由康金清、汤惠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贤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青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