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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与孙实明、查支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孙实明,查支萍,王怀堂,杨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1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蓉城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74243623B。法定代表人:程光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坤,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玲,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实明,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查支萍,女,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王怀堂,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杨洋,女,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与被告孙实明、查支萍、王怀堂、杨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计75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汪治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