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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终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延红、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延红,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12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延红,女,汉族,1970年9月2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张合刚,北京市盛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薄纯清,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市政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国伟,市长。委托代理人陈斐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中段277号院。法定代表人陈晓,区长。委托代理人边远,新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方,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延红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豫04行初217号行政裁定,王延红不服提起上诉。庭审中,经法庭释明其因起诉书不规范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规范其起诉书的相应内容后,可再行起诉,该情形不属于重复起诉。上诉人王延红现以重新修改和规范起诉书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延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继红审判员  段励刚审判员  王盛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