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延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108号被执行人:罗延安,男,1946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巴马县。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罗延安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巴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延安应缴纳罚金10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延安已于2017年7月份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7执10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韦 挺审判员 :陈庆党审判员 :莫羡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