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97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与芜湖市业华商贸有限公司、谢亚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芜湖市业华商贸有限公司,谢亚平,胡文,杨邦怀,何家玉,杨珩,考纪宁,谢一青,宋荣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97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7906821-9。负责人:黄敏,行长。被执行人芜湖市业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世纪花园1#楼1-702室,组织机构代码78653709-5。法定代表人:谢亚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谢亚平,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文,男,1966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邦怀,男,1942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家玉,女,1946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珩,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考纪宁,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谢一青,男,1934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宋荣保,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邦怀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