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晁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晁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430号之一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法定代表人:柳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喆,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人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奇,该公司销售部人员。被告:晁熠,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被告晁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62元,减半收取计2431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传奇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王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