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忠厚、黄印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厚,黄印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忠厚,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印昌,男,1953年11月7日,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印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印昌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忠厚借款人民币8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2016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3元、执行费人民币117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黄印昌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和土地等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印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