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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5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北京车易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车易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388号原告:北京车易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XX号。负责人:俞清木,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XX号。法定代表人:黄莉。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车易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车易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车易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车易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北京车易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燕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