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7执1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小龙与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账户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龙,张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1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小龙,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东胜区环卫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张媛媛,女,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东胜区房管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杨小龙与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媛媛在鄂尔多斯银行开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媛媛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法官:高莉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