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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与王东鹤殷宝玉鹤岗市工农区永顺货站汽车运输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王东鹤,殷宝玉,鹤岗市工农区永顺货站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单位所在地址:向阳区红军街13号。被申请执行人王东鹤,男,1972年01月15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殷宝玉,男,1969年04月7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永顺货站汽车运输队地址:工农区瓦厂街2号楼110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东鹤,殷宝玉,鹤岗市工农区永顺货站汽车运输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大龙审判员 :高宏影审判员 :韩凤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靖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