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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78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超,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超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超于2017年5月4日16时许,在本市武昌区瑞安街南湖路公交车站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1包贩卖给桂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收缴上述毒品并从被告人陈超身上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毒品1包。经鉴定及称量: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净重合计0.61克。被告人陈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超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陈超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超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珍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