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小龙与赵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龙,赵旭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014号原告:张小龙,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委托代理人:张永宏,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旭东,男,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龙与被告赵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龙负担。审判员 乔正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