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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经球、邱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经球,邱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财保29号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苏绍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伙坚,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永波,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经球,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申请人:邱淑珍,系被申请人梁经球妻子,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经球位于新兴县**镇**路***号********幢*层***房的房地产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新府国用(2**5)第0****2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新兴县字第0********2号】及位于新兴县**镇**路***号******-1层夹层***号杂物间的房地产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新府国用(2**6)第0****2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新兴县字第0********9号】进行查封。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梁经球名下位于新兴县**镇**路***号********幢*层***房的房地产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新府国用(2**5)第0*****2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新兴县字第0******2号】,期限为3年。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梁经球名下位于新兴县**镇**路***号******-1层夹层***号杂物间的房地产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新府国用(2**6)第0****2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新兴县字第0********9号】,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1954.57元,由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钦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彦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