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清远市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长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长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165号原告:清远市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高新区龙塘工业园银龙工业小区新都广场L2D梯101号。法定代表人:卓锡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该公司职员。被告:袁长秀,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清远市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长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清远市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远市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