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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刑更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白少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刑更162号罪犯白少虎,男,生于1965年4月23日,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吴忠监狱二监区服刑。2001年6月14日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8年11月23日减刑释放。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4日作出(2010)吴利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白少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13年11月26日经本院以(2013)吴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2010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吴忠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四天,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吴忠监狱对该犯减刑的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在吴忠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勇、解少妮,吴忠监狱指派干警牛伟民、许力出庭支持诉讼,罪犯白少虎,证人余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各课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由于表现突出,2014年第四季度获得表扬奖励,2016年第四季度获得表扬奖励,累计得减刑分106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宁司通【2016】118号)之规定,原减刑分折算积分为2544分,原行政奖励折算积分为132分,总计折算积分为2676分。本院认为,罪犯白少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和财产刑执行情况,该犯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少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立文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王文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