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841号童志成诉青海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志成,青海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841号原告:童志成,男,汉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雄,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法定代表人:郑寿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青海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宁,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志成诉被告青海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志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就劳务费支付事宜达成一致,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2734元由原告童志成承担。审判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