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终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南昌环球科技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西旺盛电磁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环球科技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西旺盛电磁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2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环球科技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工业园金沙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5420412-2。法定代表人:刘瑞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涵海,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旺盛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二期)物华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6978135-2。法定代表人:张洪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亮、周文强,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昌环球科技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旺盛电磁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5)新大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未查明旺盛公司供货和环球公司付款事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5)新大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昌环球科技变压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3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扬审判员 刘玉秋审判员 张美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