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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凤舞与杨化顺、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舞,杨化顺,刘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002号原告:王凤舞,男,1963年6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化顺(又名杨路),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刘国军,男,成年。原告王凤舞与被告杨化顺、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凤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凤舞负担。审判员  石秀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