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凤舞与杨化顺、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舞,杨化顺,刘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002号原告:王凤舞,男,1963年6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化顺(又名杨路),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刘国军,男,成年。原告王凤舞与被告杨化顺、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凤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凤舞负担。审判员 石秀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