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1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雷亮诉被告高庆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雷亮,高庆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655号原告:关雷亮,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满族,现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被告:高庆山,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本院在受理原告关雷亮诉被告高庆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雷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关雷亮承担。审判员 袁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天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