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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9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陆文祉、谭龙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陆文祉,谭龙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415号原告:佛山市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桂澜路西侧、同济东路北侧(之六)的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4510794P。法定代表人:邹海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冼豪,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文祉,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谭龙辉,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文祉、谭龙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尹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