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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0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锐哲与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北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锐哲,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北苑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0131号原告:刘锐哲,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北苑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负责人:彭华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君,女,1978年5月8日出生,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北苑分公司行政经理,住单位宿舍。原告刘锐哲诉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北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原告刘锐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锐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锐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锐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