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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抗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诉人邸泽林、邸凤兰、邸桂兰、邸泽勇、邸雪梅、邸雪莹因与被申诉人邸泽福、一审原告邸泽清、王一安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邸泽林,邸凤兰,邸桂兰,邸泽勇,邸雪梅,邸雪莹,邸泽清,王一安,邸泽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抗23号抗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邸泽林。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邸凤兰。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邸桂兰。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邸泽勇。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邸雪梅。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邸雪莹。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邸泽福。一审原告:邸泽清。一审原告:王一安。申诉人邸泽林、邸凤兰、邸桂兰、邸泽勇、邸雪梅、邸雪莹因与被申诉人邸泽福、一审原告邸泽清、王一安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民三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甘检民监[2016]6200000000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元志审 判 员  魏 漪代理审判员  马小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