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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496颜铭与郭宗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铭,郭宗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颜铭,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郭宗品,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82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郭宗品偿还原告颜铭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7年1月1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通对金融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