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117号原告:郭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某,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任某某户籍在富平县庄里镇王庄村廖家组,自2009年3月至今被告任某某一直在西安新航天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居住,该地为被告任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该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文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世荣人民陪审员 雷青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豆海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