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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117号原告:郭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某,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任某某户籍在富平县庄里镇王庄村廖家组,自2009年3月至今被告任某某一直在西安新航天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居住,该地为被告任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该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文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世荣人民陪审员  雷青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豆海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