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兰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兰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民特25号申请人:潘兰英,女,1942年12月13日出生,苗族,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人潘兰英申请宣告胡忠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兰英于2017年4月14日来院称,胡忠华与其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上旬,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2015年3月,胡忠华的单位根据他人举报胡忠华已失踪的事实,停发了胡忠华的工资。因申请人年老体弱多病,无人照管,须有人民法院确认胡忠华已失踪的事实,才能向被申请人的工作单位申请生活补贴,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胡忠华失踪。经审理查明:胡忠华,男,1940年5月5日出生,与申请人潘兰英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胡忠华于2014年1月离家外出走失,经家人及派出所四处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4月26日在《法制生活报》以及胡忠华的居住地发出寻找胡忠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忠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胡忠华从2014年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三年多,经公告查找三个月时间,仍无任何音讯,可以推定胡忠华失踪。申请人潘兰英作为被申请人胡忠华的妻子,现申请宣告胡忠华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忠华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正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