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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曹洛比童话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波,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曹洛比童话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波。被执行人: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曹洛比童话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海波与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曹洛比童话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和解,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船民再字第五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东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