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757号原告刘某甲,女,生于1984年4月15日,汉族。被告刘某乙,男,生于1979年11月19日,汉族。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江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