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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757号原告刘某甲,女,生于1984年4月15日,汉族。被告刘某乙,男,生于1979年11月19日,汉族。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江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