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丹与陈雁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丹,陈雁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257号原告:吴丹,女,1957年3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陈雁杰,女,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吴丹与被告陈雁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吴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丹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吴丹负担。审判员 高 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永鹤—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