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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超与陕西兵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超,陕西兵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徐超,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兵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超与陕西兵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陕西兵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陕西兵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与法律不悖,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跃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