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叶巧林与泰兴市济川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巧林,泰兴市济川实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990号原告:叶巧林,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改英,系原告之妻,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泰兴市济川实业公司(江苏泰兴种猪场),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67号。法定代表人:丁飞,场长。原告叶巧林与被告泰兴市济川实业公司(江苏泰兴种猪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叶巧林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巧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巧林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