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城阳区文轩时代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城阳区文轩时代商贸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城阳区文轩时代商贸中心。经营者季翠林。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城阳区文轩时代商贸中心为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青知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标的为6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经查,城阳区文轩时代商贸中心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交纳(2015)青知民初字第61号案件案款人民币5400元,与该案件民事判决书载明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一致。本院认为,城阳区文轩时代商贸中心已经履行本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江涛审 判 员 马 捷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