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彭卫功与万善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卫功,万善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罗一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554号原告:彭卫功,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货运司机,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兰,女,1967年6月10日,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镇平县,系彭卫功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万善强,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工程咨询公司员工(省发改委),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涛,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东方嘉华装修公司员工,住湖北省云梦县。系万善强之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球场路****号。主要负责人:方旺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一鸣,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主要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艳,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卫功诉被告万善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罗一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彭卫功于2017年7月27日第一次开庭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卫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卫功撤回对被告万善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被告罗一鸣、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