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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芳芳与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芳芳,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960号原告:徐芳芳,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金涛,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剑锋,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易云电子商务创业园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41018929N。法定代表人:姚志云,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芳芳与被告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诗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吾崇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