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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玉玲、唐俊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470号申请人:高玉玲,女,1979年9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唐俊兰,女,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吴丰顺,男,196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高玉玲与被执行人唐俊兰、吴丰顺健康权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4)寿民初字第39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俊兰、吴丰顺履行判决义务,现案件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民初字第39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树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