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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5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文利与刘兰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利,刘兰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5548号原告张文利,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许鹏飞,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系原告丈夫。被告刘兰芝,女,汉族,1955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张文利诉被告刘兰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27日,原告以淘宝账号“kkkwwwnnnkk8”在被告淘宝店铺“01号阿店”处,分两次购买了一批涉案产品(美国伟哥,蚁粒神胶囊,雪域藏宝),总货款为13160元,被告分两次用快递包邮发货,分别为顺丰速递单号952076179308、顺丰速递952093182702。原告在收到涉案产品之后发现不对劲,那到深圳市食药监咨询,工作人员告诉原告,涉案产品之一“西藏唐古拉巨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雪域藏宝”,国家早就明文通告为全国正在严打的假药,通告名为《总局关于查处14起利用互联网制售假药案件的通告(2016年第18号)》,而美国伟哥、蚁粒神胶囊均为假药,其中蚁粒神胶囊还有赵本山打广告,而原告致电本山集团咨询,其人早在多年前就不再代言此广告,将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三款涉案产品为假药是事实。被告涉嫌生产假药罪。原告多次将国家食药监假药通告递交给淘宝网打假组和小二,但是至今假药(涉案产品)仍然在淘宝网上泛滥。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购物款13160元,并赔偿68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被告退还购物款1316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或者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淘宝网络ID“01号阿店”的注册经营者。原告以淘宝账号“kkkwwwnnnkk8”于2016年6月24日、2016年6月27日分两次在淘宝店铺“01号阿店”处购买了产品“一粒神硬十天胶囊干塌床保健品男性持久成人海狗肾神蚁力正品包邮”,总价款13160元。上述产品分别于2016年6月26日、2016年6月30日被原告签收。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2月5日发出的《总局关于查处14起利用互联网制售假药案件的通告(2016年第18号)》,上载明“。假药标示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称分别是:标示为西藏唐古拉巨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雪域藏宝。”原告据此主张其所购买的“雪域宝藏”是国家明文通告的假药,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于淘宝网店进行交易,双方买卖关系已确立。原告还主张其于2016年6月27日第二次购买被告产品时,收到的实物为西藏唐古拉巨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雪域藏宝”,被告及其网店承诺产品为正品,但交付给原告的产品“蚁粒神胶囊”为假冒的批准文号,“美国伟哥”的批准文号为虚假信息,应按假药论处,原告以此向被告索赔684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产品实物及相关文件等作为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案涉讼产品之一“雪域藏宝”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总局关于查处14起利用互联网制售假药案件的通告(2016年第18号)》认定为假药,原告主张退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涉案产品标示的批准文号均为虚假信息,原告主张退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证据或书面答辩状,依法视为对其进行答辩或者提交有力证据之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兰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文利退还货款13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港澳台和涉外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审 判 长 白  松  灵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嘉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