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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6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解晨与北京奢易拍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晨,北京奢易拍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6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晨,男,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亮,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湘岚,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奢易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8层3-0815。法定代表人:李亚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琛,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北京奢易拍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宇,男,1978年5月7日出生,北京奢易拍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解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奢易拍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奢易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9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解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确认双方于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6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2.奢易拍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6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1113元;3.奢易拍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0元;4.奢易拍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0元:5.奢易拍公司支付提成工资5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提交的证据证明奢易拍公司每月固定支付我工资,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奢易拍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也明确认可了我是该公司的业务主管。奢易拍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予维持。我公司与解晨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支付解晨上述款项。解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6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2.奢易拍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6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1113元;3.奢易拍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0元;4.奢易拍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0元:5.奢易拍公司支付提成工资5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解晨主张其于2015年9月16日入职奢易拍公司,岗位是商务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4000元,每月5日前以银行打卡方式支付;2016年6月11日,其被口头无故辞退,奢易拍公司应当支付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6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提成工资。解晨就其上述主张向法院出具了名片、员工卡、银行打卡明细、微信公众账号截屏加以证明。奢易拍公司对名片、员工卡、微信公众账号截屏的真实性均持有异议,对银行打卡明细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解晨不接受奢易拍公司的管理,双方仅系合作关系,奢易拍公司仅向解晨支付合作费用。奢易拍公司就其上述主张向法院出具了名片、工作证、微博记录、股东临时会议纪要、李亚蒙与解晨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加以证明。李亚蒙与解晨转账记录显示转账时间及金额均不固定。2016年7月21日,解晨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奢易拍公司:1、确认双方于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6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6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1113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0元;4、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0元;5、支付提成工资50000元。2017年3月27日,丰台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3781号裁决书:驳回解晨的各项仲裁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依法主张权利,且就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出具证据加以证明。因奢易怕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蒙与解晨转账记录显示转账时间及金额均不固定,且转账较为频繁,不符合发放工资的特征,根据现有证据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解晨各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解晨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解晨虽提交转账记录载明奢易拍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蒙曾多次向其转账,但转账时间及金额均不固定,且转账较为频繁,不符合发放工资的特征;解晨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受奢易拍公司的劳动管理,适用奢易拍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故一审法院未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解晨的各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解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解晨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云审 判 员 刘 洁审 判 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金 铭书 记 员 付鑫裕张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