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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丽平申请执行张鹏、车伟花、贺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平,张鹏,车伟花,贺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4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平,女,1975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张鹏,男,1971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车伟花,女,1975年5月26日生。被执行人贺建峰,男,1969年9月1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丽平申请执行张鹏、车伟花、贺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渑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