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丽平申请执行张鹏、车伟花、贺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平,张鹏,车伟花,贺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4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平,女,1975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张鹏,男,1971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车伟花,女,1975年5月26日生。被执行人贺建峰,男,1969年9月1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丽平申请执行张鹏、车伟花、贺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渑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