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2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冯月红与夏海峰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月红,宋世娥,夏海峰,夏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22民初146号原告冯月红,女,1979年8月7日生,汉族,嘉荫县朝阳镇。诉讼委托代理人宗银成,男,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世娥,女,1952年11月18日生,汉族,嘉荫县朝阳镇。被告夏海峰,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嘉荫县朝阳镇。被告夏某,男,2002年6月27日生,汉族,(夏海峰之子)。委托代理人夏景忠,男,1952年11月9日生,嘉荫县朝阳镇。原告冯月红诉被告宋世娥、夏海峰夏羽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14时,原告冯月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月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34.00元,减半收取2,867.00元,由原告冯月红负担。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颜士华审判员 于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立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