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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邱德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德才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727号罪犯邱德才,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攀西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德才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6年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11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邱德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邱德才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邱德才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德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表扬4个。罚金未缴纳。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悔改表现评定表、计分考核转换审批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计分考核日计载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邱德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德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