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676号原告:潘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芦玉娟负担。审判员 刘玉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