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1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战福才与刘阳、王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福才,刘阳,王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3042号原告:战福才(曾用名战福财),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辽宁省营口市人。被告:刘阳,女,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王文涛,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战福才诉被告刘阳、王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战福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875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5年7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75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有欠条一张,并口头承诺3个月以后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追要借款,均遭到拒绝,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文涛因涉嫌犯罪,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法进行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战福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7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