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武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武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813号申请人梁某,女,1961年4月10日生,陕西省吴起县。被申请人武某(曾用名武某甲),女,1990年10月29日生,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申请人梁某与被申请人武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申请人梁某诉称,其子李某与被申请人武某举办结婚仪式后,于2013年6月11日生有一子李某甲,但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6月11日被申请人武某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因家庭矛盾较大,其子李某于2013年12月16日去世,自此李某甲由其独自抚养,多年来被申请人对李某甲未尽过应尽的义务。现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武某的监护人资格,变更其为李某甲的监护人;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武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武某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延安市吴起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延安市吴起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