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武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武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813号申请人梁某,女,1961年4月10日生,陕西省吴起县。被申请人武某(曾用名武某甲),女,1990年10月29日生,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申请人梁某与被申请人武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申请人梁某诉称,其子李某与被申请人武某举办结婚仪式后,于2013年6月11日生有一子李某甲,但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6月11日被申请人武某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因家庭矛盾较大,其子李某于2013年12月16日去世,自此李某甲由其独自抚养,多年来被申请人对李某甲未尽过应尽的义务。现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武某的监护人资格,变更其为李某甲的监护人;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武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武某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延安市吴起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延安市吴起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