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349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田文梓、田文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梓,田文彪,田树军,田书璟,李在城,田用,许可军,李世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496号之六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大西村。法定代表人:王洪波,行长。被申请人:田文梓,男,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田文彪,男,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田树军,男,汉族,荣成市。被申请人:田书璟,男,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李在城,男,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田用,男,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许可军,男,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李世全,男,汉族,住荣成市。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出(2017)鲁1082民初3496号之三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李世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龙须岛支行存款X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