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柳雁妮与柳东权、金美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雁妮,柳东权,金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柳雁妮,女,1984年8月30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柳东权,男,1957年9月5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金美顺,女,1958年8月13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柳雁妮与被执行人柳东权、金美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1民初3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故本院对(2017)吉2401民初35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1民初35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龙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咸永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