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甲,男。被执行人李某乙,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自动履行了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20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