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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思某某甲与刘某某、思某某乙、思某某丙、思某某丁、思某某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某某甲,刘某某,思某某乙,思某某丙,思某某丁,思某某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860号申请执行人:思某某甲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思某某乙被执行人:思某某丙被执行人:思某某丁被执行人:思某某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思某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思某某乙、思某某丙、思某某丁、思某某茂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823民初2395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思某某乙、思某某丙、思某某丁、思某某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申请人思某某甲借款1600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0元(缓交),由五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3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86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贾鹏杰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海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