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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龙珠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龙珠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C座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5071X3。法定代表人:陈伟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龙珠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64959。法定代表人:袁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龙珠医院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8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9593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解冻申请书债务结算确认书等,称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向其履行完毕,共付款人民币297187.29元,故申请本院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中电支行11×××01账户的冻结。经查,在本案前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3执144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中电支行11×××01账户。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35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88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龙珠医院在平安银行中电支行11×××01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麦权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