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白青云与尹家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青云,尹家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172号原告:白青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柏杨树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彬艳,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家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6室、602室。负责人:王文进,经理。原告白青云与被告尹家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白青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青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青云撤诉。案件受理费7490元,减半收取计3745元,由原告白青云负担。审 判 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杜 康书 记 员 张芸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