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捷丰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捷丰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484号原告:浙江捷丰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应国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汀、陈益平,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任顺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越天、刘伟冰,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捷丰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捷丰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捷丰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浙江捷丰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丽